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鷨栴},《解釋》第1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據(jù)該條的規(guī)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工傷職工在執(zhí)行工作職責中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符合《解釋》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工傷職工可以依據(jù)《解釋》的規(guī)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解釋》第9條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該條中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除了在《國家賠償法》中有此表述外,其他法律中未見此表述。
《國家賠償法》第27條規(guī)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2條、第24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負傷的,工傷保險機構應當支付工傷職工6-24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中:1級為本人工資的24個月,2級為22個月,3級為20個月,4級為18個月,5級為16 個月,6級為14個月,7級為12個月,8級為10個月,9級為8個月,10級為6個月。職工因工死亡的,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5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guī)定,工傷保險機構應當支付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60個月的一次性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確定。根據(jù)因工負傷和職業(yè)病的評定標準,1級至4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級至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級至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職工因工死亡,最多只能獲得5年工資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而根據(jù)《解釋》的規(guī)定,死亡精神損害賠償金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二十年。同是死亡的后果,兩者相差15年的工資差距。在殘疾問題上,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國家賠償為十年,而工傷補助金,最高為十六個月。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國家賠償為二十年,而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二年。
從上述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工傷職工得到的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所指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且精神損害賠償與工傷補償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工傷職工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待遇之外,仍可以依據(jù)《解釋》的規(guī)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應貫徹過錯責任原則,即工傷是由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以及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或者用人單位的過錯對工傷事故的發(fā)生只起到次要作用,筆者認為,用人單位不應承擔工傷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工傷事故中,勞動者的過錯行為是工傷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或者勞動者對工傷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以及工傷事故是用人單位故意造成或者用人單位的過錯是工傷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用人單位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施行后,工傷保險待遇過去由用人單位支付逐漸轉(zhuǎn)變?yōu)橛晒鐣kU經(jīng)辦機構支付。由于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發(fā)生工傷事故,對用人單位經(jīng)濟利益沒有影響,用人單位防止工傷事故發(fā)生的積極性不高。工傷事故發(fā)生后,由工傷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工傷精神損害賠償,這種工傷事故責任的分攤方式,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維護工傷職工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單位承擔了部分工傷費用,可以調(diào)動用人單位防止工傷事故發(fā)生的積極性,減少工傷事故的發(fā)生。
職工工傷處理程序和工傷待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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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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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工傷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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