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就是拘禁,扣留行為。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在案件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臨時性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所以我國法律對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作以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第2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 日。”
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間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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