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條件才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
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對于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是需要社區矯正機關進行考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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