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擔任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的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這是指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以防止保證人串供、隱匿和偽造證據,或者實施其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行為。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這是指保證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影響力,能對其產生一定的心理強制,使之不敢實施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行為。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證人必須是依法享有各種憲法和法律規定權利的中國公民,依法被判處刑罰或者采取了民事、刑事、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剝奪的人,不能充當保證人。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這是為了便于司法機關隨時與保證人聯系,了解被保證人的情況;同時也為了在保證人未盡到保證義務時,司法機關可對其處以罰款,追究其經濟責任。
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保證人不愿意繼續擔保或者喪失了擔保條件,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保證人要履行哪些義務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履行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如果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被取保候審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
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擔任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在這方面我國法律中是做出了嚴格的規定的。而一旦成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那么就需要實際履行自己的義務,具體的義務內容就包括上述兩方面。若無法提供符合條件的保證人的話,則就只能通過保證金保證的方式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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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軍,大連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大連律師協會會員,遼寧北方明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軍律師具有經濟師、綜合統計和合同管理員的從業經驗,工作作風嚴謹,思維敏捷,知識結構多元,綜合素質強,法學理論功底深厚,經驗豐富。 王軍律師的專業領域涉及民事、刑事、商事、經濟、行政、勞動以及非訴訟業務,大連律師王軍具有在國營企業多年的工作經驗,積累了豐富的社會閱歷、多年律師執業經驗和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形成了王軍律師對案件爭議焦點和法官審理思 路準確的判斷;對客戶理解、尊重、關懷的交往技巧,練就了其對每一個當事人的耐心、細心、恒心和責任心。正是憑著這份對律師事業的執著追求,王軍律師贏得了越來越多的當事人的信任和贊譽。 王軍律師的執業格言:不輕易承諾,不隨便放棄,真誠對待身邊的每個人,認真做好眼前的每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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