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不能申請取保候審
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二、禁止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對于公檢法三機關來說,其實都是有權決定是否批準取保候審的,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話,那此時就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而一般情況下其實都是委托專業的律師來申請取保候審,此時需要提供保證,就包括了交納保證金和提供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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