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名思義,取保候審是類似申請保釋后監外執行,等候審判。嚴格上來說,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方式,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在訴訟期間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滿足以上四項中的其中一項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針對判處拘役、管制以及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針對取保候審不至于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有些案件情況復雜,但是法定的羈押期限過后,案件還是需要辦理,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脫,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以及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處于人道主義的考量,允許取保候審;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針對手術問題,需要考慮手術后產生的問題,是否造成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手術后嚴重疾病沒有治愈導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綜合考量手術情況以及病情發展。如果符合上述要求,取保候審也是需要申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書,申請書中可以附上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證明病情程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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