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受審是限制而不是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在訴訟階段的一種強度較輕的強制措施。很多人想要申請取保候審,需要選擇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的方式,想要選擇提交保證金,但是保證金還會退給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要強調的一點是,取保候審保證金不會直接繳納到公安機關的賬戶,而是會要求你繳納到銀行指定專用賬戶,并不是這部分錢繳納后就屬于公安機關了。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就將沒收保證金,并且根據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將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面臨嚴重處罰。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就應當退還保證金。在解除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的同時,就會通過法定程序通知制定的銀行將繳納的保證金退還。由此,我們能夠了解到,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目的不是為了收取這部分資金,收錢不是目的,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脫才是目的,通過保證金來限制或約束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做到隨傳隨到,便于查明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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