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與國外的保釋制度并不相同,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同意后,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簡單來說,就是可以不受羈押的等待刑事訴訟流程走完,被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管制是指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一種刑罰,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關押在看守所的一種刑罰,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附加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刑罰。
若犯罪性質不嚴重,可能被判處上述刑罰的,都符合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有期徒刑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也是刑事犯罪中最常用的刑罰手段,起刑點為六個月以上。
那什么叫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廳關于辦理批捕案件的質量標準規定,社會危險性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殺、串供、毀滅罪證、妨礙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或可能進行行兇報復、繼續作案等犯罪活動,給社會帶來新的危害等。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申請取保候審最重要的就是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社會危險性或社會危險性較小,一般都會圍繞犯罪嫌疑人前科犯罪記錄、犯罪性質是否惡劣、有無共犯在逃、犯罪主觀惡性等等方面證明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這也是取保候審申請中最難的一部分。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患有嚴重疾病在實踐中一般是指有可能嚴重危及健康的疾病或傳染病等,如高血壓等,還有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或殘疾人、懷孕或在哺乳期內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也可以申請。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如何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因此,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父母、配偶、子女)、辯護人(律師) 均有權依據刑事訴訟的階段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起取保候審申請。
取保候審是否就代表無罪釋放?
雖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走到法院審判階段,最終一般都會判處緩刑,不必被羈押。但取保候審是否就代表無罪釋放呢?答案是否定的。取保候審只是一種階段性的強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如果經過開庭審理后,法院認為犯罪情節比較惡劣判處了實刑,那么還是要根據判決書的內容執行相應的刑罰的。即使是判了緩刑,也是刑罰的一種,是具有犯罪前科記錄的。因此,取保候審并不等同于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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