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申請地必須是戶籍所在地嗎?
法律援助申請地不一定必須是戶籍所在地。一般非訴訟案件需要向自己戶口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涉及訴訟的,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需要準備的材料以及相關具體的辦理流程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會進行詳細的告知。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
《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 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三) 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申請人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代理權的資格證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第三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自受理申請之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三、法律援助的地域限制是什么?
縣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的法律援助服務。
1、《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咨詢。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訴訟案件中如果需要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的但是經濟條件不滿足或者其他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情況的,都是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到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進行咨詢辦理的,申請法律援助的地區并不一定必須是戶籍上的地址。具體情況需要到辦事處詳細進行了解。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有什么特征?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
公民怎樣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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