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安全是由于軍人們作出了偉大的貢獻,我國法律也規定了相關條例來保障軍人以及軍屬的相關權益。在很多情況下,軍人以及軍屬是有權利來請求法律援助的。現如今,土地糾紛事件十分常見,解決起來比較麻煩。那么,軍屬土地使用權糾紛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軍屬土地使用權糾紛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中第五條規定了軍人軍屬專享的法律援助事項。
第五條規定,除《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事項外,軍人軍屬對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給予優撫待遇的;
(二)涉及軍人婚姻家庭糾紛的;
(三)因醫療、交通、工傷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案件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
(四)涉及農資產品質量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以及保險賠付的。
相比普通公民來說,對軍人和軍屬的法律援助范圍進行了擴大,有利于軍人軍屬權益的維護。此外,軍人軍屬還作為普通公民,享有以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條例》中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二、土地糾紛解決應該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對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變更附著物。
(三)歷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并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五)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六)土地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占地。
(七)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參照歷史變遷情況和現實使用情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
(八)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
(九)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綜上所述,如果遇到軍屬土地使用權糾紛,我們是完全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當然,針對土地承包糾紛,如何沒有委托代理人,軍人軍屬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所以,針對土地糾紛,一定要遵守我國法律,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相信法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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