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時必須按照司法審判流程進行審判,當事人雙方進行辯護是司法審判中比不可缺少的一個步驟,當然,當事人也可以放棄進行辯護,需要辯護的,需要寫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辯護詞,然后交由人民法院,如有必要,法院會將辯護副本交由另一方當事人。
一、 關于本案事實方面
1、 犯意、具體分工是*******提出,工具也是其準備。
2、 撞門行為、盜竊行為是由****實施,******僅是站在門外接應,并沒有至房間內翻抽屜。
3、 售贓是由********聯(lián)系并且進行的,賣贓所得1000元,*****分贓的數(shù)額僅40元,后來其坐車就花掉33元。
4、 愿意退贓,*****及其家屬都表示按照鑒定價值賠償,以彌補被害人的損失。
二、 關于法律方面
1、從犯:根據(jù)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是輔助性的作用,應該被認定為從犯。
2、未成年人:*****屬未成年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本案涉案價值不大:xx盜竊標準原則上為2000元,本案涉案數(shù)額僅五千余元,數(shù)額不是太大。
4、被告悔罪態(tài)度較好:被告悔罪之心溢于言表。在辯護人會見時,其也多次表達了自己的悔罪之意。并且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5、被告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對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
6、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xiàn)都比較好,有較大的改造余地。如果能給其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相信可以重新走上正軌。
7、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其犯罪時主要是受他人煸動,基于朋友義氣才參與,侵財?shù)?/p>
動機并不是很強烈。后來之所以給其四十元錢,是因為當然作打車的費用。
三、量刑建議
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shù)額雖已達到“數(shù)額較大”標準,但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被告人基本符合上述規(guī)定,因此可以不認為其是犯罪。
2、根據(jù)上述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三)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其也符合該項規(guī)定,如果不能按照上述第九條處理,還是請求貴院按照本條處理,對其適用緩刑。
3、根據(jù)上述解釋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曹誠符合有關緩刑的條件,應該對其適用緩刑。
本案作為一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發(fā)生的社會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本身的主觀因素當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會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視的原因。被告人年少無知并缺乏家庭管教,導致過早的走上社會,接觸不良少年,加上本身年幼無知,辨別是非能力差,抵制誘惑能力不強,才造成了今天的結局。這其中,家長及各類部門社會角色的不到位,許多法定的社會責任的落空,也是造成被告人*****今天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被告人******的父母,有固定的家庭收入,平日為人本分勤肯,有充分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能力。得知兒子犯罪后后悔萬分,充分地向法庭表達了以后對被告人*******嚴加管教,切實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決心。在對被告人*****進行處罰的同時又要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氣。
鑒于被告屬未成年人,又是初犯,能主動坦白交待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犯罪中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小,且愿意積極退贓.因此請求法庭依據(jù)“罪刑相適應”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本著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政策,以改造為目的,及考慮對未成年人的關心,為使被告人*******徹底悔過自新,健康成長,依法不認定為犯罪或者適用緩刑。
以上意見望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辯護人:
xxx律師
執(zhí)業(yè)證號:xxxxxxxxxxxx
執(zhí)業(yè)機構:xxxx律師事務所
地址: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
需要陳述案件的基本事實,結合相關法律,對案件的主犯、從犯、其他涉案人員進行分析,剖析各自犯罪動機,然后對法院的量刑做出建議,建議需要以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為依據(jù)。需要注意的是,辯護詞只能由律師書寫。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guī)定
刑事賠償?shù)姆秶鞘裁?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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