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的條件要求有哪些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據《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當事人的情況不是患有嚴重疾病,可能不符合取保的條件,但最好請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二、取保候審期限到了怎么辦
采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發現保證人喪失了擔保條件時,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后,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其實,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親屬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事情,就是幫嫌疑人取保候審。因為在偵查階段家屬根本見不到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也沒辦法全面了解案情,也就沒辦法給嫌疑人提供有效的幫助。只有成功獲得取保候審,才能幫助嫌疑人更快查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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