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據《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當事人的情況不是患有嚴重疾病,可能不符合取保的條件,但最好請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二、怎么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一)如果發現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期間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二)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取保候審,有關機關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并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并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所以取保候審人要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需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如變更成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申請程序是怎么樣的?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怎么處理
取保候審期間法院傳喚不去的話什么后果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顏恩超律師,1976年生,浙江寧波人。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副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刑事事務部主任,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 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實踐經驗豐富,熟悉寧波本地司法環境,同時與社會各界有著廣泛的交往和聯系。顏恩超律師具備超強的思維能力、盡心盡責的辦案態度,在多年辦案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辦案風格。并深知“金杯銀杯不如百姓口碑”的道理,視“誠信、責任、聲譽”為生命,接待咨詢客觀坦誠,分析案情鞭辟入里,多年來一直深得當事人的信任。 工作作風:認真、負責、扎實、嚴謹,待人熱情誠懇,平易近人,全心全意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執業信條。 辦案特色:顏恩超律師擅長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各類案件,辦案思路清晰、應變敏捷,善于捕捉證據細節,綜合分析案件事實,法庭辯論攻防兼備,辯護意見有破有立,語言表達言簡意賅、不冗不漏。無論是作為原告方的律師還是作為被告方的律師,均以“當事人權益至上”為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深受廣大當事人及其親友的交口贊譽。 突出優勢:深厚扎實的法律功底,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細致務實的工作作風,靈活創新的工作方法,誠信
2020工傷鑒定后傷情加重可以重新鑒定嗎,鑒定流程是怎樣的
2021-03-17最新企業破產法全文
2021-03-11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內容
2021-02-24什么是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房離婚如何分割
2020-11-23孕婦可以去監獄探監嗎
2021-02-01該案贍養協議是否有效
2020-11-10老人死后農村股份誰繼承
2021-01-14房屋中介收費要求有哪些
2021-01-08最新房地產法
2021-01-03解除勞動合同后是否要遵守競業限制
2021-03-10試用期離職領導不同意怎么辦
2021-03-16申請回避可以口頭嗎
2020-12-02意外險車禍手骨折能賠多少錢
2021-02-19非直系親屬可以做投保人嗎
2021-02-12貨物運輸險投保應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14車險理陪應標準不同,被保險人是否按比例獲賠
2021-02-14雇主責任險保險合同
2020-12-152020春運返鄉險最高賠付10萬元
2020-12-23出現車禍怎么向保險公司索賠
2021-01-16保險公司賠付不及時,需要賠償其損失嗎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