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不做司法鑒定能拘留嗎?
司法鑒定很重要。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案件 ,要根據(jù)傷情鑒定結論和具體情節(jié)確定案件性質(zhì) 。造成輕傷以上的,屬于刑事案件,要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治安處罰 。
但對于可能逃跑、自殺或者有新的犯罪可能的,要先行拘留。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所以我國法律對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作以下規(guī)定:
刑法第69條第1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第2款規(guī)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 日。”
第3款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xiàn)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xiàn)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jù)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zhí)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jù)、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以上就是在我國不做司法鑒定能拘留嗎的全部內(nèi)容。不做司法鑒定就先拘留當事人是有條件限制并且需要層層報批同意以后才可以的,比如說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殺,可能實施其他犯罪的情況,才會事先拘留犯罪嫌疑人。除此以外,都需要等司法鑒定的結果出來以后再做定奪的,如果是輕傷,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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