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和投標是經過嚴格審查后進行的,簽訂招投標合同也和一般的合同簽訂是不同的。法律對于該類的合同簽訂有特別的規定。那么招標方在發出中標通知書30日簽訂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嗎?
一、發出中標通知書30日簽訂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第三十二條又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招標采購合同是以書面合同形式訂立的,而該書面形式毫無疑問指的就是合同書,因此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并沒有產生招標采購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它的法律拘束力只是表現在招標人和中標人之間產生了訂立合同的義務。正如《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那樣,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二、中標通知書發出的時間
中標通知書的發出具有導致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發布招標公告或發送投標邀請書屬于要約邀請,而且招標文件的內容明確具體,已經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作為要約的投標文件,不僅內容明確,而且法律要求其對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的響應。合同法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中標通知書在法律上屬承諾性質,而且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通知書一旦發出即發生承諾的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講,中標通知書的發出意味著合同的成立。 認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時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標人和中標人簽署書面合同之后,合同才成立的觀點,從表面上看,似乎能找到法律依據,其實卻不然。
我國現行《合同法》和《招標投標法》對招投標過程中合同成立的時間做了如下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 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逗贤ā返谌l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主持開標以后,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評標,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投標程序就告結束。中標通知書是招標人向中標人作出的承諾。從締約過程來看,經過要約和承諾,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便告成立。但是,《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認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合同未成立,而是要等到依《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簽訂書面合同時合同成立的最大理由是將《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的“書面形式”解釋為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合同書”。因為,《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合同還沒有成立,要等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發出中標通知書30日簽訂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嗎?很具上文的法律規定來看,應當是在發出通知之日起30天內才符合法律的規定。該類的合同簽訂還要雙方簽字確認才會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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