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尚不能確定,也就不能發(fā)生質權的實現。有時候,在動產質押存續(xù)期間,也會發(fā)生質物的變賣或者拍賣等,但這些行為屬于質權的保全,而非動產質押的實現。
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后,債務人或者其他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敚敲磦鶛嗳说膫鶛嗟靡詫崿F,質權就不需要啟動實現程序,隨之消滅,質權人應當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當然,如果質權人只是受到了部分清償,那么質權人仍然可以實現質權,用質物的變價清償剩余的債權。
質權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受清償,是指質權人原本有配合債務人向自己清償債務的義務,如果因為自己的原因,而導致債務人清償不能實現,那么質權人不得實現質權。這也是民法中公平原則的體現。例如,債務人按照正常程序清償債務,而質權人無正當理由加以拒絕;第三人愿意代替?zhèn)鶆杖税凑照3绦蚯鍍攤鶆眨|權人無正當理由加以拒絕,等等。
質權是以占有為要件的,沒有占有就沒有質權。所以,質權的實現也同樣要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條件,只有質權人占有質物,質權人才能實現質權。喪失占有,也就喪失了實現質權的可能。
另外,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如果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也可以實現質權。這一點對于權利人是相當有利的,也是《物權法》新增加的實現條件。
《擔保法解釋》第95條規(guī)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xù)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上述規(guī)定可知,如果債務履行期今天屆滿,質權人不一定要明天即實現質權,也就是著手變賣、拍賣質物等,因為何時實現質權這是質權人的一項權利,而非義務。但是,債權人遲遲不實現質權,而導致質物貶值的,貶值部分的損失由債權人自己承擔。這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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