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筆跡生成時間鑒定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出結果?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二、筆跡鑒定的費用應該由誰承擔?
需要按照情況而定,可以按照鑒定結果來認定和處理的。誰申請誰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在整個筆跡鑒定的過程當中當事人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項,比如說要確認筆跡鑒定的結果跟案件的審理是有關系的,比如說向法院申請鑒定的時間不能超過法定舉證期限等,而且筆跡鑒定一般情況下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原件的。
筆跡鑒定程序怎么申請?
筆跡鑒定司法鑒定的流程是什么?
筆跡鑒定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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