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跡鑒定的司法規定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文件檢驗工作細則(試行)》
1、第十條 送檢的檢材,原則上要求是原件,樣本材料應符合檢驗和鑒定的要求。
2、第十一條 對筆跡檢驗樣本的要求是:
(一)、必須是嫌疑人親筆跡材料。
(二)、與檢材字體基本一致,書寫速度接近、書寫條件相似。
(三)、應有不同時期的筆跡材料。
(四)、有足夠數量的相同單字。
3、第十二條 送檢的壓痕筆跡和復寫筆跡等容易損壞的檢材時,應妥善包裝和運送。盡可能保持原樣不變。
二、筆跡鑒定的檢驗內容:
1、比較書寫動作一般狀況特征、文字布局特征、書面語言特征的相同與不同;
2、比較單字或筆畫單個特征的相同與不同;
3、比較各組特征的相同與不同;
4、比較各類特征的相同與不同;
對于字跡多的檢材,比較檢驗時要對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進行精確地統計分析,用數學方法反映書寫習慣的量與質方面的異同。比較筆跡特征異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觀察比較為主,并借助于攝影儀、比較顯微鏡、幻燈片進行形態比較。
三、申請筆跡鑒定的時間法律依據規定是多久?
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具體的舉證期限應參照人民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2、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偽。鑒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鑒定要求,査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偽裝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征;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征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鑒定意見并制做鑒定書。
綜上所述,筆跡鑒定的檢驗內容有,比較書寫動作一般狀況特征、文字布局特征、書面語言特征的相同與不同,比較單字或筆畫單個特征的相同與不同,比較各組特征的相同與不同,比較各類特征的相同與不同,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舉證期限,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司法筆跡鑒定費用誰出?
筆跡鑒定程序怎么申請?
筆跡鑒定司法鑒定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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