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該什么時候提交筆跡鑒定申請?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具體的舉證期限應參照人民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偽。鑒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鑒定要求,査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偽裝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征;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征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鑒定意見并制做鑒定書。
二、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鑒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鑒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鑒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鑒定,接受鑒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鑒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鑒定的理由的。鑒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三、民事訴訟法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因為讓人民法院來指定筆記鑒定機構,這樣的話,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被采納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一些,因為不正規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很有可能是不科學不公正的。當然了,當事人也最好收集一些其他跟筆記鑒定吻合的證據。
筆跡鑒定程序怎么申請?
筆跡鑒定司法鑒定的流程是什么?
筆跡鑒定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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