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產申請,則應當中止強制執行的措施。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受理破產公司的法院進行申報債權。所以如果公司破產了是無法強制執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如果到期無法償還借款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及時是在有訴訟的情況下也能申請。如果企業到期無法償還債務,并且企業所有的資金也不夠償還債務的,可以按照《破產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企業無法清償借款的,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如果該企業已經解散,但沒有清算完成的,同時資金無法償還借款的,則負責清算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強制執行主要是指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后,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 查詢或者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及其他活動,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但人們法院在凍結時不能凍結被執行人存款中有指明用途的款項,但如果被執行人利用專用資金來逃避凍結措施的,則法院可以凍結。凍結期最長為6個月;
2、 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履行判決書的義務的,法院可以扣除或者提取被執行人的相應收入。除了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費之外。法院在作出該項決定時應當向被執行人的銀行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3、 查封、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有權查封被執行人的部分財產,但查封只是一種臨時措施,其他人不能對已查封的財產進行其他處理;
4、 被執行人拒絕向法院交代自己真實的財產情況的,故意隱藏財產的,法院可以發出 搜查令,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發現有應當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應當作出相應的裁定,并且查封、扣押財產。
5、 強制被執行人執行法律判決書的決定,法院的執行人員應當按照判決書的規定,強制被執行人執行相應的義務;
6、 強制被執行人交出判決書規定的應當交出的財物或者其他。如果被執行人不愿意當面提交的,可以將要提交的財物提交給執行人員,再由執行人員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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