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次司法鑒定的時間是多久
從受理之日起,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大概一個多月。但是可以申請延長,延長時間為三十個工作日。另外還有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所以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樣。實務中,最長不超過6個月。
二、二次司法鑒定相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請求進行二次鑒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托人在鑒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鑒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二次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第三十條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一條 進行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
(一)有本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二)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的;
(三)在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
第三十二條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第四章 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第三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鑒定文書格式。
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七條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鑒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第三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鑒定文書以及在鑒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綜上所述,如果有對司法鑒定不服的還是可以提出二次鑒定的,畢竟司法鑒定的外界影響因素還是有很多的,而提出二次鑒定的時間一般在受理當天開始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的,如果有特殊約定的會以雙方的約定為準,可以得到更公正的鑒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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