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電商哪些行為被禁用
《提醒書》要求,禁止使用“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漲價”等不實語言或者其他帶有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等標價,誘導顧客購買。以下為《關于規范網絡零售價格行為的提醒書》全文:
關于規范網絡零售價格行為的提醒書
各網絡零售經營企業:
2015年“雙11”“雙12”促銷活動臨近,為規范網絡零售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作如下提醒:
一、在網絡上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同實體店一樣,自覺依法明碼標價。標價內容要真實明確、清晰醒目,價格變動要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二、禁止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重點防止出現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虛構原價,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交易價格,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在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時,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
(二)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虛假優惠折扣,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于原價。
(四)使用“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漲價”等不實語言或者其他帶有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等標價,誘導顧客購買。
(五)聲稱“特價”“清倉價”“全網最低價”“市場最低價”“出廠價”“零利潤”等,但價格表示不真實、不準確,沒有依據或者無從比較。
(六)采用與其他經營者或其他銷售業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時,未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含義,或被比較價格無來源依據。
(七)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以低價招徠顧客,以高價進行結算。
(八)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模糊標示價格附加條件。
(九)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
三、各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加強價格自律,樹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意識。建立和完善內部價格管理機制和糾錯機制,加強對價格促銷方案的事前審查,力爭“雙11”“雙12”一年更比一年強,年年躍升新臺階。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保持12358價格舉報熱線暢通,及時受理群眾價格投訴舉報。對群眾反映的涉嫌價格違法問題,一經查實,將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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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鄧曉莉律師,廣東省律師協會省村(社區)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佛山市南海區工會法律服務特約律師庫成員,佛山電視臺《法治佛山》欄目2017年度合作律師。榮獲2016年度廣東省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先進個人;承辦案例評為2014年十大律師服務村居典型事例;2013年1月佛山市律師法律服務村居工作優秀律師,2011年度佛山市律師法律服務村居工作優秀律師;畢業于武漢科技大學法律專業。 畢業后從事專職律師工作,擔任多家大型企事業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辦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商事合同糾紛,勞資工傷、債權債務、離婚財產糾紛、交通事故及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民商事訴訟和刑事辯護。恪盡職守,兢兢業業,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客戶的需求為導向,強調客戶體驗與專業并存,深信杰出源于專業,成功來自口碑。 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承擔律師的社會責任,常年接受佛山電視臺、小強熱線、630新聞等欄目的采訪。 ? 過往案例略舉: 1、代理某市政府行政訴訟案,最終一審在某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取得勝訴; 2、代理某公司訴某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合同糾紛案,眾所周知,民告官難于上青天,本律師團隊介入委托后,通過努力和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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