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離婚約定撫養費能不能申請強制執行
新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雖然前幾段申請執行撫養費的申請執行期限已過,但后面的撫養費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一是法*朔及既往。民事訴訟法在修改之前,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所以從前幾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經過一年沒有超過2008年4月1日的,都應該以一年為執行期限。所以前幾期都已經超過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年執行期限,所以法院不應該立案執行。
二是雖然法*朔及既往,但也不排除有利于申請執行人的新法適用。新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至兩年,期限的延長有利于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一方不給撫養費怎么辦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二)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拒付離婚約定撫養費能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如何對方不肯支付孩子撫養費,可以先跟對方協商,協商不了起訴解決,法院判決之后還不支付才能夠去強制執行。律霸網上面有許多了解撫養權、撫養費爭議的律師,有需要的人們不妨來網站上咨詢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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