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消費者行為
具體表現形式有: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詐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七、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八、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九、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虛假或者是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按照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消費者申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如果申訴符合規定的應予以處理,申訴人應當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知識延伸:產品質量責任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定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權予以保護;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權不予保護。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受害人應當自知道自己受到損害之日起二年內,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超過二年期間的,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將不能受到法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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