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辦理需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共同配合,檢察機關接到移送的案件后,進行審查起訴,對于有疑點的證據材料,檢察機關可以進行司法鑒定或者授權其它機構鑒定,在刑事訴訟中,司法鑒定書是重要的證據,那么,檢察機關司法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這個一般包括審查鑒定、對檢材進行審核、組織鑒定及出具報告等環節。
一、檢察機關司法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檢察機關、機關、人民法院對申請方的鑒定申請決定鑒定后,應當根據訴訟類型和案件情況采取不同方式選聘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刑事訴訟在偵查初期的鑒定一般由偵查機關直接指派或聘請鑒定機構或鑒定人進行鑒定。在偵查后期及訴訟中的鑒定則必須考慮申請方的意見。民事訴訟中進行鑒定委托要由人民法院與雙方當事人共同決定。
1、審查鑒定;
2、查驗送檢材料、客體,審查相關技術資料;
3、根據技術規范制定鑒定方案;
4、對鑒定活動進行詳細記錄;
5、出具鑒定文書。
二、能夠做出刑事訴訟司法鑒定決定的是哪些部門?
刑事訴訟司法鑒定決定權,在不同階段分別由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使。
在偵查階段,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由偵查機關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在審查階段,人民檢察院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的問題,應當進行鑒定。鑒定由檢察長批準,由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聘請其他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但是應當征得鑒定人所在單位的同意。
人民檢察院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部門對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
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刑事案件在審判階段有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人民法院決定與委托。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法院及檢察機關都有權進行司法鑒定,來查明案件真相。檢察機關司法鑒定包括委托鑒定、審查送檢材料、初次鑒定、復核鑒定及送達鑒定意見書等環節。一般來說,對于不復雜的鑒定,檢察機關應該在一個月內完成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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