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是擔保的一種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依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股權質押是擔保的方式之一,是屬于質押擔保中的權利質押,依法可轉讓的股權才能出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股權質押是不是擔保的一種”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股權質押是擔保的方式之一,是屬于質押擔保中的權利質押,依法可轉讓的股權才能出質。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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