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為,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有權了解與自身利益存在密切關聯的公司相關信息的權利。股東的知情權包括查閱權和質詢權。
各國和地區立法,在股東查閱權行使的時間、地點、方式、股東查閱事前通知(包括查閱的請求和請求查閱的范圍等)制度、代理查閱制度以及查閱費用承擔等方面往往均有比較明確的規定。
股東知情權的司法保護
從我國公司法第34條和第98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公司法只是從賦權的角度規定了股東可以查閱的范圍,并進而規定了股東行使查閱權時的查閱、復制的行為方式。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查閱公司章程、會議記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時可以復制,但對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則沒有賦予復制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法律僅賦予其對公司相關文件的查閱權,而沒有賦予復制權。除此以外,我國公司法并沒有對股東查閱權行使的時間和地點等其他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筆者以為可以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經驗,盡快完善我國在股東查閱權具體行使方式上的法律規定。
此外,我國公司法第34條第2款規定了股東向公司要求查閱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我國新《公司法》大大拓展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范圍,這不僅體現在股東可得查閱的文件范圍的擴大,而且還體現在對股東行使該權利的方式的便利設計上,比如新《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僅有權查閱文件,還有權利復制相關的文件。
然而,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股東可得行使之知情權范圍止于何處。慣常的思考是,股東的知情權是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賦予股東多大程度的知情權將涉及公司和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一方面,過分的限縮股東的知情權顯然不利于股東權的行使,不利用公司經營約束機制的形成;另一方面,過分地擴張股東的知情權則會降低公司運營之效率,不利于公司的持續高效運轉,還有有可能泄露公司的機密,甚至有可能損及與公司交易第三人權利。因此,基于利益衡量的考慮,我們必然要對股東知情權的范圍作出一些限制,在二者之間尋求恰當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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