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的觀點認為,知情權是股東的法定權利,既然公司法沒有規定知情權必須由股東本人親自行使,股東當然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行使。
否定的觀點認為,知情權只能由股東本人行使,如果股東委托他人代為行使,公司有權加以拒絕。理由在于,依照公司法規定,知情權的主體是股東而不是其他人,股東委托的其他人不是公司股東,也就無權查閱、復制公司的相關資料。此外,在強調股東知情權保護的同時,也不能無視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特點,不能忽視對公司利益的保護,公司的有關資料尤其是財務賬簿往往包含著公司的重要商業秘密,如果允許股東委托他人代為查閱,則一些小股東完全可能將股東知情權作為交易對象出賣給公司的商業對手,對公司而言,這是一種無法控制的股東道德風險。
筆者更贊同前一種觀點。從理論上來說,任何權利的主體都是權利人本人而不是他人,但是對于非專屬性權利而言,并不必須權利人親自行使,正如選舉董事的權利屬于股東,但股東仍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票一樣,知情權并非一種專屬性權利,也并不要求權利人親自行使。此外,現實中,由于智力水平、知識結構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股東本人可能無法理解公司會計賬簿等材料,此時委托他人代為行使知情權也是股東唯一可以選擇的行權途徑。因此,股東有權委托他人代為行使股東知情權,除非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委托他人代為行權有不正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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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法學學士學位,現執業于湖北省規模最大之一的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湖北省律師協會會員,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自從事法律工作以來,始終秉持“專業、專一、專情,為您的事而專”的執業理念,以深厚的法學功底為依托,以豐富的辦案經驗為拐杖,以當事人最大利益為導向,為當事人提供辦案最專業,服務最美好,最優質的法律服務。執業以來以專業化、品牌化、團隊化為發展方向,致力于致力于勞動、人損、建設工程領域的理論和實務研究,并辦理了大量的勞動爭議、人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為當事人提供了全方位專業法律支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誠信、責任的品質提供專業、高效的服務,獲得了當事人的信賴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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