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嫂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1、辦理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辦理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辦理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手續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二、滿足哪些條件可以與軍人離婚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里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破壞軍婚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破壞軍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行為。所謂“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服役的軍人。
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后果的。
長期通奸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奸行為發生后,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軍嫂離婚需要哪些手續”問題進行的解答,軍嫂離婚需要什么手續,依據軍嫂的身份而定,如果軍嫂不是軍人的,如果軍人沒有重大過錯而不同意離婚,軍嫂離婚是不會受理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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