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是什么
所謂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的“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我們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都不會盲目進行,而往往是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喜好來選擇商品或服務。因此,自主選擇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從法律上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加以尊重和保護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在消費領域中,消費者到底有哪些自主選擇權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二款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一是有權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二是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三是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一些營業員對不購買或不中意所選擇的商品的顧客進行冷嘲熱諷、態度蠻橫是不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的表現,是法律所不允許的。為此,在該條的第三款又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總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愿的,不必以經營者的意愿為自己的意志,主動權應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有權要求經營者介紹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知識,以便作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決定。同時,消費者名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是合法的,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運用自主選擇權,而不能把自主選擇權建立在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之上。此外,自主選擇權通常只能限定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范圍內,不能擴大到使用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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