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管理司法鑒定機構,更加明確司法鑒定機構的職責,我國的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方式都是采取分級管理的方法,為此國家還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此進行規范。所以國家針對司法鑒定分級管理都有哪些通過法律法規確定的規定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鑒定人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
第四條 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人及其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制度。
第六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科學、客觀、獨立、公正地從事司法鑒定活動,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遵守司法鑒定管理規范。
第七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八條 司法部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人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工作;
(二)制定司法鑒定人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規范;
(三)制定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制度并指導實施;
(四)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標準和辦法;
(五)制定和發布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規劃并指導實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司法鑒定人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
(二)負責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工作;
(三)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司法鑒定人違法違紀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五)組織開展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六)組織司法鑒定人參加司法鑒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辦理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有關工作。
司法鑒定分級管理制度的主要要求就是這些,要求中明確的規定了司法鑒定如何分級等問題。司法鑒定中心的日常管理中必須要遵守司法鑒定分級管理制度的要求,一旦不合要求后相關人員都可以專門到相應的部門或上級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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