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則意味著合同當事人即市場主體自主自愿地進行交易活動,讓合同當事人根據自己的知識、認識和判斷,以及直接所處的相關環境去自主選擇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合同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圍小、關系簡單,所需信息小、反應快。自愿原則保障了合同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而市場主體越活躍,活動越頻繁,市場經濟才越能真正得到發展,從而提高效率,增進社會財富積累。
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當然,自愿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合同法的起草過程中,有的同志建議規定合同自由原則。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絕對的。許多國家都規定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由。一方面,只要當事人的意思不與強行性規范、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相抵觸,就承認合同的法律效力,按當事人的合意賦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當事人的意思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表示,唯有如此,合意才獲得法律拘束力。違反強制性規范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意無效。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執業證號:
13702201510176609
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
簡介:
山大法律系本科畢業,律師執業六年,擅長民事糾紛的處理,處理過多起民事糾紛案件,獲得委托人好評。
微信掃一掃
向TA咨詢
違法多長時間不追究
2020-11-23法院拖著不處理怎么辦
2021-01-06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掛牌是否影響其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
2021-01-09沒領結婚證買房能寫兩人名字么
2020-11-17車輛事故肇事方不賠償怎么辦
2021-03-10反擔保合同必須三方簽字嗎
2021-03-12擔保可以采用哪幾種方式,簽訂擔保合同時要注意什么
2020-11-14遺產繼承公證能改嗎
2020-12-12如果公司倒閉不同意調離其他崗位有賠償嗎
2020-12-20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怎么處理?
2021-02-12上下班途中騎電動車自行摔倒能否認定為工傷
2021-01-27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如何設置?
2021-02-20達到人身意外傷害標準的應該滿足哪些要件
2021-01-22貿易保險之貨物運輸保險涉及的風險
2020-11-19保險賠償糾紛多,如何有效的解決保險賠償糾紛
2021-02-10某服飾公司訴保險公司車險理賠糾紛
2021-02-26被車撞了出院再入院保險公司會報嗎
2020-12-29解除保險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06公眾責任險的作用有哪些呢
2020-11-17保險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202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