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所需要的證據都有哪些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3、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
5、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6、如女方已懷孕,應說明懷孕日期,并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7、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
8、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無其他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
9、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10、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應該說,婚姻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特別是在舉證證明對方有過錯上,以上幾類證據是大量被運用的。
起訴離婚大概需要多少錢?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法院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所以說,既然兩個人在一起并且在結婚的時候認定了對方的存在,那么我們也應該迎著大風大浪攜手向前,不因為一點點小事就打起了退堂鼓,如果實在是不能夠解決了我們也應該盡量使用協議結婚的方式,律霸網小編為您提供最專業的資料的同時,律霸網官網也有許多優秀的律師,也期待您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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