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婚姻關系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提出,但對男方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哺乳期內男方是否可以提出離婚,那就要看這時女方的哺乳期是否在上述的期限內,如果在,則一般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作出這樣限制男方在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時不得提出離婚,主要是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出發,有利于減輕女方的精神、經濟負擔,有利于胎兒、嬰兒的成長、照料,作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時提出離婚,不僅侵犯了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權,也是建設社會主義道德風范的要求。
《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部分,但在離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幾點規定,這并不是剝奪男方的離婚自由權,只是在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推遲了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在前述的三種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
同時《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內容也明確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現婚后主動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系(賣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者在發生前述三種情形時,女方對男方的身體、生命有嚴重威脅,或者女方對嬰兒有遺棄、虐待行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離婚的訴請,亦不受三種情形規定限制。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個原因的限制。
對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不論男女),需經原告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并出具證明,否則不得提出離婚,也是對婚姻關系另一方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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