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前晚,**科技集團有限公司CEO盧*波,在成都高新區某酒樓宴請員工。起身敬酒10分鐘后,他發現原本放在座位上的黑色手包不見了。包里放著上萬元現金,還有盧*波的身份證、護照等證件及多張銀行卡。在告知酒樓方后,盧*波和員工查看了之前半小時的監控錄像。發現在盧*波起身離開座位后,有一名女子帶著一名紅衣小女孩走到他的座位前。女子和女孩說了幾句話后,女孩從座位上拿走了黑色手包。在酒樓出口的監控顯示,這名女子帶著女孩迅速離開餐廳,此時黑色手包還在女孩手里。而酒店人員以為那名女子和女孩是就餐的客人,沒有留意到她們拿了包。
因為證件丟失,無法登機,盧*波原本定于昨日中午趕赴南京的行程,也被迫推遲。而更讓**公司著急的是,年關將近,盧*波需趕赴各地分部,處理公司事務,出席商務活動?!斑@些證件掉了,老總滯留在成都,不說其他,單是年終賬目的核算和獎金的發放,都可能受影響?!?*公司營銷總經理康-莊說。
昨日上午,**公司決定懸賞尋包:若有市民撿到手包并歸還證件,除包內原有現金外,公司再追加1萬元作為答謝。
律師說法:
在飯店就餐丟失財物的理賠情況有以下兩種:
若顧客的個人財物交與飯店寄存或者保管,那么雙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飯店則有責任替顧客保管好財物,若有遺失,飯店有賠償責任。
若顧客自己隨身攜帶財物,并未交給飯店保管,如果財物丟失,飯店方面有協助調查的義務。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場所管理者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有保障義務,但這個義務不是無限的。就本次事件來看,消費者的財物是因為照管不當導致丟失,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飯店在這方面的責任應該很小。此外,也提醒大家:在外就餐,如果出現被盜情況,一定要報警進行調查。
相關法律知識: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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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侯學超律師,畢業于鄭州大學法學院,現為浙江同舟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曾從事多年的企業法務工作,處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糾紛,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訴訟技巧,能夠針對具體案情做出具體分析并制定相應的策略,努力為每位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自執業以來秉承誠信、謹慎、嚴謹、細致的執業理念,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擅長領域:民商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公司治理與股權糾紛等。 咨詢電話:13780097531(微信同號),來律師事務所面談時,請提前預約。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高新區江南路666號寧興大廈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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