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委員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五項解決爭議的途徑,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供了自我保護的方法。這五項途徑具體可概括為民間的、行政的和法律的保護手段,那么,消費者如何認識這些自我保護手段呢?下面簡單地介紹一下。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消費者購買商品后,發現商品的質量不合格;或在接受服務時,對服務質量、態度不滿意,這時,可以先當場或事后找商店進行交涉,說明情況,提供證據,表明態度,并在商店承認事實的前提下,提出具體合理要求,促使糾紛能及時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委員會調解解決。消費者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專門的社會團體。吉林省設有省、市、區(縣)三級消費者委員會,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請消委會在了解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市、區(縣)消費者委員會均可,最好向爭議發生地的區(縣)消委會投訴為宜。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也可以向有關工商、物價、技監、標準、計量、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訴,這些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自己的業務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解決。這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往往在商品購銷的書面合同里約定,買賣商品的量也往往比較大。而在消費者與商店即時清付的口頭合同中絕少存在,而且采取這種方式解決爭議,程序相對比較復雜。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量少,且以即時付清的口頭合同形式完成,不宜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的發生,往往是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甚至消費者的人身和重大財產受到侵害時,以及已嘗試各種解決途徑不能如愿時,消費者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請求法律保護。如經營者的行為構成犯罪時,司法部門還要依法追究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以上五項消費爭議的解決方法中,前二項均可視為投訴,第三項為申訴,第四項為申請,而最后一項則為起訴。除最后二項外,前三項仍然可概稱為投訴,也是在日常生活中消費爭議發生時的重要解決途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告
2020-11-22公司的股東會如何行使職權
2021-01-14新拆遷條例終結暴力拆遷
2020-12-10口頭贈與需要證明嗎
2020-11-10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被繼承
2020-12-07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2020-11-26死人注銷戶口有期限嗎
2021-02-08離婚房產如何評估
2021-01-07買賣村民自住房的合同有效嗎
2020-11-07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是否能夠獲得一些賠償
2021-02-05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2021-02-16機動車免除責任的確定有哪些標準
2021-03-02飛機延誤什么時候給賠償
2021-01-25保險對方公司不肯調解怎么辦
2021-03-18可否要求退還保險金
2021-01-15三者險保險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2021-01-17什么叫保單現金價值
2021-01-25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不屬個人遺產能不能繼承
2021-01-15帶設計方案土地出讓方式的規定是如何的
2021-02-26土地轉讓協議標準格式是什么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