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如何調解離婚
法院調解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法院調解根據開庭審理的方式和步驟進行。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節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藥酒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對于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不制作調解書: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3、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根據上文的介紹,由于離婚案件是關系到人身的,因此原則上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出庭,當然要是當事人不能表達意志,則可以由其訴訟代理人出庭。而在當事人不出庭的情況下,法官一般也是不會直接作出離婚判決的。
二、找不到對方,法院可否判決離婚
當事人遇到離婚糾紛時,都知道一般的民事訴訟可以全權委托代理人或者代理律師來處理自己的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情況下,當事人本人并非需要親自出庭。但是,由于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系,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與否的一項重要因素。因此,原則上法院都要求當事人本人親自出庭。
為維護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因此,一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就認為離婚案件中如果只有一方出庭,法院就無法判決離婚,于是就在原告啟動離婚訴訟程序時跟法院玩起了“捉迷藏”,以便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
綜上所言,一方如果能全面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等符合離婚條件的證據,并不需要為另一方的“失蹤”過多擔心,法院最終會依據證據做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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