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變二手車,消費者如何索賠
【案情簡介】
2014年5月7日,濟寧市民劉-瀟在位于濟寧市高新區的一家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家用轎車,雙方簽訂《汽車買賣合同》,當天付款、當天交車。就在劉-瀟提車40多天時,該車意外被一輛電動三輪車剮蹭。維修車輛時,劉-瀟被告知這輛“新車”竟然“補過漆”。隨后,劉-瀟帶著疑問找到4S店銷售人員反復交涉,該店一名經理最終承認這輛車“的確經過二次噴漆處理”,但對于二次噴漆是在哪個環節發生的表示“不清楚”,并有意將責任推給汽車廠家,甚至質疑是劉-瀟“補了漆”。由于雙方始終沒達成一致意見,同年7月,劉-瀟將4S店告上法庭。案件還沒審理,劉-瀟又遇到了生氣的事。按合同約定,新車售出6個月內可以享受免費首保。11月3日,她把車開到省城濟南的同類型號汽車4S店進行“首保”,工作人員卻說這輛車已過了“首保期”。明明是5月7日買的新車,可這家4S店的系統中卻顯示銷售日期是1月28日,車主也另有他人,聯系方式也不是自己的。劉-瀟根據4S店記載車主王某的聯系方式,撥通電話,對方答復,這車的確在1月28日賣給過他,后來因為小毛病太多給退了。這下劉-瀟全明白了,自己買的“新車”居然是一輛二手車,4S店卻一直隱瞞真相。
【法院判決】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汽車4S店銷售欺詐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劉-瀟(化名)將車退回,被告4S店將購車款12.8萬元退還給劉-瀟,同時賠償38.4萬元。
【法律解讀】
汽車4S店在銷售車輛時,隱瞞曾經銷售的事實,構成銷售欺詐,應對消費者承擔欺詐賠償義務。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等耐用商品,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在汽車銷售活動中,經銷商并不存在惡意欺詐,很多時候其本身也不知情,但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消費欺詐賠償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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