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車經營權具體是怎么樣的?
出租車經營權是經政府特許,經營者取得有期限從事出租車行業經營活動的權利。行使該權利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相應的資金、經營場所、管理人員和駕駛員;有與經營方式相配套的經營管理制度;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為方便計算和統計,在此將一輛出租車一年的經營權稱為一個單位經營權或一個經營權。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車經營權首先是經政府特許的;其次出租車經營權是有期限規定的,有期限規定(含長期)主要是便于政府進行資源的重新調配和控制,實現優勝劣汰,從而促進行業服務質量的不斷提升;最后經營權取得的主體是經營者,在我國出租車經營者主要是企業及個人。
二、出租車經營權的方式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經營權有償轉讓是指獲得經營權的經營者將經營權再轉移的行為,其方式主要是讓與和租賃兩種。由于經營權取得的有償性,因此其轉讓同樣可以實行有償原則,并且應當適應市場規律,使其價格由市場確定,政府對此不必加以管制。而且除非按規定納稅,否則對增值部分不應另外按比例收取其他規費。
建設部和公安部聯合頒布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將經營者分為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這說明經營權主體既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實際營運人即駕駛員,也可以是其他人。由于出租車行業既不需要高新技術的投入,也不需要巨額資金的運作,實際上屬于勞動密集型行業,因此個體經營應該是一種最為直接、有效的方法。在國外,出租車行業也確實基本上是個體經營。
出租車的普及對人民群眾的出行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根據其經營的本質特性,應當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出租車管理部門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乘客可以向誰索賠?
出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出租人要承擔責任嗎?
特許經營權的近期發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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