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自助罰款2400,浪費食物到底該不該罰款
10月29日,一則“鎮江游客新疆吃自助餐,浪費1200克被罰2400元”的新聞引發網絡熱議。據報道稱,10月24日晚,從江蘇鎮江來新疆旅游的凌先生一行6人來到位于烏市沙依巴克區的“金錢豹海鮮自助餐*店”用餐,付完1500元餐費后,卻被告知,因6人取用的食品有1200克被剩在桌面上,造成不必要的浪費,按照餐*店的規定,需要繳納2400元罰款。
該事件經網絡報道后,引發極大反響,食客該不該如此浪費、餐廳有沒有權力罰款、浪費食物后該不該罰這么多錢,一時也成為網民爭論的話題。
記者梳理發現,網民評論分為3種觀點:第一種認為:應該罰款。評論認為,自助餐成本不低,如果人人都浪費,生意根本沒法做。只有采取措施,才能杜絕浪費。
網民“寰宇”對該事件留言:“雖然罰款多了,但是補繳餐費是應該的,浪費可恥。”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餐廳不應該罰款,也沒這個權力。評論說,餐廳只是企業,不是執法部門,食客也不是餐飲企業的員工,不應該受到餐飲企業的一些規章制度、提醒所約束。
網民“smaliyi”說:“浪費是個人問題,飯店沒有執法權開罰單。”
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根據食物的價錢,可以少量收取食物百分之三十的食材費,來提示顧客下次不要浪費。
網民“紅-紅”說:“浪費是不對,罰100差不多了,是提醒大家不要浪費,店家不能靠罰款賺錢。”
律師:餐廳不具有執法權
**志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汪-勇表示,自助餐廳不具備執法權,所以無權向顧客收取罰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該內容無效。”汪-勇說,也就是說,餐*店單方面做出所謂的“處罰提醒”是無效的。
汪-勇表示,餐廳經營者的出發點可以理解,但用罰款來解決浪費問題的辦法有失妥當,“商家可以嘗試從道德上約束浪費行為,比如不浪費可給予小獎勵、優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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