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概念是什么
一、“消費者”概念之缺陷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稱《消法》)在第2條中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可見,《消法》并沒有對“消費者”作出一個明確的定義,那么,要理解“消費者”的內涵外延,首先就要判定何為“生活消費”,學界對此有以下兩種判斷方法,一種界定的方法是以購買商品的種類即購買的是不是生活消費品來判定,第二種是以購買者購買的目的、動機即是否是生活消費的需要來識別。
第一種判定方法顯然是有很大缺陷的,許多商品既可以作為生產消費品又可以作為生活消費品,比如鋼材在用于私人建房時就是一種生活消費,因此,簡單地從購買商品是否屬于生活消費品來作為“生活消費”的標準是不合適的。
第二種方法從表面看較為合理,但目的、動機是存在于人的內心的,通常只能通過“經驗法則”加以判斷,比如根據購買商品的數量來判定是否是“為生活消費的需要”,按照人們的社會生活經驗,一次購買、使用一部手機足矣,如果一次購買六、七部手機硬說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了,就有可能被判定為是知假買假,但他又完全有可能是買了送人或收藏,這樣真正的消費者就可能因為多買了幾部同樣商品被認為不是“為生活消費的需要”,對他們是不公平的。①再者,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各種需要,是與生產者、經營者追求盈利相區別的,任何人只要不是為了再次轉售獲利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購買行為就應被認定為“為生活消費”,就應該被視為“消費者”。
實際上,“生活消費”是與“個人消費”和“生產消費”相對應的概念,是指人們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而消費各種物質資料、精神產品,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它首先包括吃飯、穿衣、住房以及使用日用品和交通工具等消費活動。其次包括滿足人們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費活動,如閱讀書包雜志,看電影、電視,旅游等。而生產消費則是指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消費。生產消費的結果就是新產品的產生。生產消費本身屬于生產過程。②因此,生活消費的概念是廣泛的,據此,消費者的概念也應是廣泛的。
二、“消費者”概念重新厘定之必要性
《消法》規范的不確定性使得對消費者的判斷完全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無序與迷茫,比如,對于王-海之類的“知假買假者”和醫患關系中的患者是否屬于消費者,是否可以適用《消法》,到目前為止都沒有相關立法或司法解釋加以明確,直接后果便是一些不法之徒趁虛而入,大鉆法律的空子,而另一些急需法律援助的人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另外,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經濟結構及經濟交易關系,消費者的概念更是莫衷一是,比如網上購物、金融領域中消費者概念的引入等,可見對“消費者”進行明確的定義已是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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