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商場贈送的商品不符合約定是否構成欺詐,該不該雙倍賠償,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家電商場推出“買一贈一”活動,已經表明商場給予消費者商品是一種無償的贈與,它不要求消費者付出對等的代價。因此,只要贈與的物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瑕疵并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不應由贈與人承擔任何責任。家電商場無償贈與話筒的行為,使家電商場從銷售者變成了贈與人,接受贈與的消費者變成了受贈人,贈與人未按承諾贈送物品是一般性的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且商場不退換贈與的物品已以店堂告示形式告知受贈人,商場的行為不構成欺詐,不存雙倍賠償問題。所以,家電商場不應該賠償王-江1000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商場的行為構成欺詐,商場應按照《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給予王-江1000元的賠償。其理由有以下三點。
一、家電商場的贈送不同于贈與。商場贈送話筒是否屬于民事法律上的贈與,是本案的關鍵。贈與是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受領該財產的行為。它不以收益為目的,不附加任何對等給付的條件。贈與的物品不存在退換問題。但商場贈送話筒是在消費者購買一定商品付出一定代價,商場得到利益的條件下才予贈送,這種附條件的贈送顯然與無償的贈與性質不同。從性質上分析,商場“買一贈一”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要約行為,只要消費者按照要求購物,買一贈一合同成立,商場贈送的物品成為合同約定的銷售商品,商場有義務按照合同給付所謂贈送的商品,并保證質量。《產品質量法》第39條規(guī)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同時還規(guī)定,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產品不具備使用性能的,應予修理、更換、退賠。商場“贈送”的商品質量不合格,既是一種違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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