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也稱協議離婚、行政程序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并辦理離婚手續。
采取登記離婚方式離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完全自愿。
2、雙方當事人對子女財產問題達成一致協議。
辦理登記離婚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在確認雙方符合條件后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雙方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后,離婚行為發生法律效力。
出于當事人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核心條件,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對一方當事人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意思,如精神病人,是不能采用協議離婚方式的,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來處理。
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只有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雙方愿意離婚,但對財產和子女撫養不能達成一致協議,從而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辦法實現離婚。法院處理離婚訴訟,又分為調解離婚和訴訟離婚。
1、調解離婚,是指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離婚協議,并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后發給離婚調解書。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盡可能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關系。經法院調解,雙方可能達成同意和好的協議,此時原告撤銷離婚之訴,也可能達到同意離婚的協議,此時法院應按雙方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發給雙方收執。
法院的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關系合法解除的依據。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按訴訟程序依法判決。
2、判決離婚,是指法院調解無效,并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難以和好而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還有一種離婚調解是指非法院的單位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離婚事宜進行的非訴訟調解,它是一種民間行為,它可以使雙方當事人重歸于好,也可以使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問題上達成一致協議而由一方要求離婚變為雙方自愿離婚。
國家鼓勵非訴訟離婚調解,但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
以上便是關于離婚方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當事人應結合自身不同的狀況而選擇離婚方式,如果您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您先咨詢相關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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