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對夫妻在民政局離婚后,女方代理人向法院表示離婚期間原告患有精神病,因此起訴要求法院撤銷被告民政局作出的離婚登記。今天上午,該案在東城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
8時50分,媒體記者已占據了旁聽席九成以上的位置。原告王-紅與母親和妹妹走進法庭時,一下子愣在了那里。隨后,王-紅不斷追問記者:“你們是干什么的?”據王-紅的妹妹講,王-紅現在還處于精神治療期間。
王-紅的代理律師表示,王-紅在2003年4月開始發病,陳某惡意利用妻子的病情達到離婚的目的。作為本案第三人的陳某立即反駁:“你別誣蔑人!”在此過程中,王-紅始終面無表情。但當陳某沖著王-紅大聲說“離婚中我是被你拋棄”時,王-紅突然用雙手抵在下頜,潸然淚下。
被告答辯認為,原告與第三人共同提出離婚登記申請,并出具了相關材料及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員在詢問二人時,二人表現正常,因此請求法院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截至發稿時,法庭還在審查三方的證據,同時也在等待證人安定醫院鑒定師的到來。
專家釋疑
如果在婚前女方患有精神病又沒有向男方說明:
如果女方患有的是持續性的精神病,那么女方與男方的婚姻從一開始便是無效的,也就不存在離婚問題。
如果女方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并且與男方結婚時處于精神正常,那么此婚姻有效,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
如果女方在婚后患有精神病而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男方要求離婚并到民政部門辦理手續:
民政部門只負責審查相關資料,若兩人看起來都正常,民政部門就會為兩人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女方在離婚時處于精神病的發病治療期,那么要主動向民政部門出示相關治療證明,此時,民政部門不得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
如果在辦理離婚時民政部門不知道女方患有精神病并處于治療階段,但事后女方或是其監護人向民政部門出具了女方患病治療的相關證明,那么民政部門應馬上撤銷解除兩人婚姻關系的手續。
注:人民大學婚姻法學專家孫*軍副教授表示,上述觀點基于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而其中完全自愿就是在雙方當事人頭腦清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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