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陳某,女,漢族,1981年3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區。魏某,男,漢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現為服刑人員。陳某與魏某自行相識,并于2002年9月7日在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05年5月10日,魏某與張某發生斗毆,致張某顱腦受傷,于當日在醫院接受治療,醫治無效,于2005年5月30日死亡。2005年5月19日,魏某被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局依法拘留,2005年7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2008年7月1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魏某犯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十年;魏某現在北京市某監獄服刑。2008年8月,陳某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陳某與魏某解除婚姻關系。2008年9月10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前往魏某服刑監獄開庭。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陳某與魏某的婚姻關系。
二、律師評論1、服刑人員配偶之離婚請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需要綜合考慮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婚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除了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的四種情形外,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也是法官判決準予離婚的一種重要的法律依據(高法解釋第11條)。通常情況下,只要對方被判處有期徒刑,其配偶的離婚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2、管轄法院的選擇。對服刑人員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第23條第1款第4項),離婚糾紛屬于比較普通的民事案件,當然應當遵照此規定。本案中,原告陳某的住所地在西城區,故,向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是正確的。3、與服刑人員離婚,訴訟程序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北京市各級法院系統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很難通過一次訴訟解決問題;多數案件需要經過2次或以上的訴訟。而與服刑人員離婚,一般一次起訴就可以解決問題。立案后,法官會選定時間前往監獄開庭,有時候僅僅需要取得調查筆錄。這種做法大大方便的當事人,可謂得民心之舉。4、犯罪年輕化趨勢不容小覷。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為80后,而且剛成家立室,扼腕嘆息之余,我們不禁要深思:是什么原因導致年輕一代如此沖動?學校有責任(魏某系北京某知名大學本科畢業生),家長有責任,社會有沒有責任呢?我認為,主要還是一個社會責任:社會價值導向的偏差。此不贅述。三、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第11條: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第4項: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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