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質量缺陷致人傷害索賠是訴訟實務中較為復雜的一類問題,其緣由在于一旦汽車缺陷致人損害,受害人往往面臨多個責任主體、不同種類賠償竟合等諸多方面干擾,處理是否得當,直接影響受害人正當權益能否獲得有效維護。
一、舉證責任倒置,由廠家或維修廠承擔汽車或維修本身不存在缺陷的舉證責任
在訴訟實務中,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廠家或維修廠家承擔車輛不存在質量缺陷的舉證責任,因此,受害人只要證明其適當使用車輛、按時進行保養,即完成舉證責任。
二、捆綁多個責任主體一并起訴并主張連帶責任,避免遺漏被告。
依據產品多質量法等相關規定,產品缺陷致人損害,受害人可以單獨或連帶責任要求產品生產商、銷售商等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實際上,根據因果對應關系,造成產品某一方面缺陷的,系來自某一特定的責任主體,最終的賠償責任也由該特定主體承擔,但是,最終責任承擔是各責任主體之間互相爭辯的問題,受害人在此不管,法律授予受害人提出連帶請求的規定,立法目的是保證受害人盡可能獲得賠償,因此,受害人不應認為多被告多累贅而放掉部分責任主體,不幸的時候,會出現“債無主”的后果導致敗訴。
三、損害賠償與保險賠償性質不同,可以重疊獲得賠償,并不沖突。
現時,座位責任險、交通安全人身損害險等保險險種已得到推廣普及。汽車缺陷致人損害時,受害人往往已投保相關人身損害賠償險種,此時,車輛缺陷損害賠償與保險賠償能否同時獲得救濟,在司法實務中,有不少的法律工作者認為不能同時獲得賠償,只能選一索賠。其實,只要對兩種賠償性質進行分析,就可得到同時獲賠的法律依據,汽車缺陷損害賠償是一種侵權法律關系,保險賠償屬于一種合同法律關系,因此,受害人從不同法律關系主張賠償依法能獲得支持。
以上幾點是汽車缺陷致人損害案件糾紛常見問題并伴隨汽車自燃、交通事故安全氣囊沒打開、制動器失靈等質量缺陷糾紛而出現,受害人只要妥善處理以上幾個方面的問題,便能最大限度獲得權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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