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離婚糾紛案件中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另一方因企業等原因獲得的“工齡買斷款”,可以參照軍人的復員費等的處理原則辦理。
3、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1)照顧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2)補償原則:一方付出較多;(3)賠償原則;一方有過錯,補償也發生在兩個分別的財產主體之間,其與賠償的區別在于其與過錯無關;(4)幫助原則:一方生活有困難時。
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是認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前提,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方父母為子女購房是父母的意思,不以夫妻另一方接受或不接受為條件;購房出資的全部或大部分均由父母支付。
5、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合法有效的婚姻成立于原、被告的結婚登記之日。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夫妻登記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增加共有財產及促使共有財產保值增值的義務。即使在夫妻關系難以維系、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雙方亦有不得隱匿、轉移財產及減損現有財產價值的義務。放棄可得利益,是消極的財產減損行為,亦違反了夫妻義務。放棄可得利益的行為,對外可發生法律效力,對內也應產生不利于行為人的法律后果,在離婚時以對財產減少負有過錯為由少分財產。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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