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怎樣的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其義務主體為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服務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與此相對應的權利主體是:(1)消費者;(2)潛在的消費者;(3)實際進入該服務場所的任何人。
該權利義務的主要內容是:在特定的服務場所,權利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得到保障,義務人應當對這種人身和財產安全履行相應的積極作為或者消極不作為義務。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由誠實信用原則派生而來的,它來源于德國法院法官從判例中發展起來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或者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理論。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原先指維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擴張于其他社會交往活動,以強調在社會生活上應負防范危害的義務,具體指“在自己與有責任的領域內,從事或持續特定危險的,負有義務情況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護第三人免于危險”的義務。
其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經營者純粹的不作為,沒有營造好一個很安全的消費環境,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如挖掘水溝,應加蓋或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本身或硬件設備不安全導致客戶受害,負有防范危險發生的義務。如在家舉辦酒會,應防止老樹砸傷賓客;餐館樓梯未全部修好,應設告示牌或者切斷通往樓梯的通道。三是因從事一定營業或職業的經營者消極不作為,未勤勉地盡到對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義務。如經營旅館飯店,應注意清除樓道油漬,維護電梯安全,保證安全門暢通無阻的義務。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就是一些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與內容,針對不同的經營者,其具體的義務時不同的,但主要體現在電梯安全、消防安全等情況。在實務中對于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存在著很多的爭議,建議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律霸網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在線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遇到工傷事故現場如何處理
2021-03-14房屋抵押貸款核對哪些信息
2021-01-15離婚后有關子女的探望問題如何規定?
2021-02-14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功怎么辦
2020-11-21偽造銀行對賬單怎么量刑
2021-02-0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2021-02-16交通事故財產保全需要擔保嗎
2020-11-13在商場內滑倒受傷后怎么辦
2021-01-11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政策有哪些
2021-01-15保險人行使可抗辯權的具體方式是什么
2021-01-25保險業務規則和保險組織機構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2021-02-26保險到期出過車險事故沒處理完,換家保險可以嗎
2020-12-20有關保險的一些基本概念
2020-12-06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理賠原則
2020-12-18農村開荒地能不能建房
2020-12-21拆遷補償的類型有哪些
2021-01-13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2021-01-09拆遷補償比例怎么計算
2021-01-20不是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拆遷能否得到補償嗎
2020-11-19拆遷中如何審查評估報告是否合法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