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超市摔傷要不要賠誤工費
顧客在超市摔傷,如果商場有責任,則要按規定賠誤工費。
顧客在超市摔傷責任認定
新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侵權責任法法》及其相關解釋的效力于2020年12月31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其他法律將由新的司法解釋所替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薄?a href='http://www.7756740.cn/peichang/50.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p>
僅在超市內設立警示標識是否可以視為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公共場所內在具有安全隱患的位置設立醒目的警示標識,可以有效避免危險發生,但這并不意味著懸掛帶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可以成為公共場所管理者的“擋箭牌”。對于具有明顯危險性的場所,如濕滑陡峭的樓梯,可能造成二次傷害的家具,乃至便于小偷作案和逃跑的通道,店家都有義務進行能力范圍內的整改。僅僅懸掛警示牌而對安全隱患視而不見,這種掩耳盜鈴的行為是不能獲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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