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摔傷商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到邵陽市某商場購物,因地面嵌置的金屬板表面光滑而摔倒,經診斷為右腓骨下端外踝骨折,在多家醫院門診治療,共花費醫藥費8095元。2014年4月,原告的傷情經司法鑒定,需后續治療費3000元,并評定為玖級傷殘,雙方協商未果,遂釀成糾紛。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屬公共場所管理責任糾紛,被告作為購物商場,應對進入其營業場所的人員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人身、財產安全的保障義務,在地板較滑的情況下應采取防護措施如鋪設地墊、設置警示標志、及時組織人員提示等保障進入營業場所人員的人身安全,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原告李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行走的過程中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造成自己摔傷,應承擔次要責任,即20%的責任,
【法律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商場購物的人來來往往,經營者和管理者應增強安全保障意識,對存在缺陷、可能引發危險的設施、設備應在顯著位置予以警示,并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最好設專人對購物人群給予引導、協助或提示;同時,應當定期檢查、排查常用設施設備,對有危險的地方應當及時修理更換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對地板應進行防滑和防水處理,避免顧客人身損害問題的發生。作為消費者,在商場購物時,也應提高自身防范意識。對于顯而易見的危險,或者說一般人通常情況下可以避免的損害,不得請求商場賠償。也就是說,完全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害,如只顧走路、撞到柱子等,不應苛求商場賠償。損害部分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也可以減輕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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